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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模擬
今年年初學治會進行組織培訓,嘗試著以事件模擬來重現當時發生的狀況, 將事件的經過分割成數個時間段落,在每個階段都有著各自不同的判斷和危機處 理,限於兩小時的講習時間內包含了分組討論,所以大約只將事件分成四個時間點,並且侷限討論在事件的初期,希望講習內容能提供其他學生自治團體成員參考!
□ 下午你的手機突然響起,朋友告訴你「V1宿舍有檢察官,在搜索電腦的mp3」 ,BBS的宿舍版說「檢察官搜完V1,已經到了其他宿舍。」
��分組討論「這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?」)
有人建議「這時候應該做的事情是,先把學生會幹部身份的這件事放在一邊 ,首先把自己的電腦搬到安全的地方,然後再趕緊將這件嚴重的事情通知其他親 朋好友。」,救人必先自救!在戰場上看到前面的弟兄莫名地倒下,不能夠馬上跑過去救援,而需先穿上佩帶應有的核生化防護裝備,在行動前先確保自己的安 全,避免雙雙接連陣亡,不過身為第一線的學生自治團體的成員,往往會聽到校 園內第一手消息,也許是宿舍內四角獸的出沒、某個學校行政人員在私下場合對於上司的抱怨,更多的是網路上未經證實的消息,如果每個消息都未經過查證詢問,就採取相關的處理步驟,很有可能疲於奔命,甚至因為誤解造成難以評估的傷害。
新聞從業人員在採訪新聞前,會先確定(註一)該則消息的有效度(validity), 查證宿舍流傳的消息,可以透過在其業務範圍內的宿舍學生自治委員、校方外聘的宿舍管理員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的行政人員--教官等等,先與較具可信 度的相關人員聯絡,了解事件發生的經過,然後進一步思索危機事件的下一處理 步驟。
但是有效度之外,對於消息的分析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量,在歐洲曾經發生 一起離奇命案,事後依據菲力甫的證詞,住在公寓九樓的塔莉老太太、七樓的史 提,被指控將喬推下樓,聯合謀殺十五樓的喬老先生,然而菲力甫所看到的,只是這樁悲劇的一角而非全貌,當時喬在陽台為他心愛的小花園澆水時,不小摔跤 墬樓,聽到呼救聲的塔莉放下義大利麵的烹飪,趕忙伸出手想要拉住這不幸的喬,卻也失足墬樓,而另一隻手卻還拿著菜刀,而第七樓晾衣服的史提,悲慘地 捲入死神的陷阱,而住在五樓的菲力甫的音響,正轟隆隆地播放搖滾音樂,他沒 有聽到呼救,只有看到窗外三人糾纏在一起的那瞬間。(註二)
因為全部的人即使在事件發生的現場,但是對於事件的敘述也會有不同的角 度,甚至進一步做出過度的、或者是有利於自己的詮釋,有時候述說者在敘述上, 也會省略脫漏,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部分片段,而省略的部分,又可能導致事件的詮釋朝往不同方向,儘管那並非說故事的人(story teller)的本意。
(註一)新聞從業人員在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大法官釋字第五○九號解釋之後,新 聞內容關於事件報導,不見得要確定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,只需「確定他曾經說過這樣的話」。釋字第五○九號解釋要旨:「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,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,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之行為人,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,始能免於刑責,與憲法保障言論 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。」
詳細解釋文請連結至以下網址 http://home.kimo.com.tw/yungruey/main5--509.htm
��註二)這個命案是虛構的,命案的人名都是用我所熟悉的朋友的暱稱,至於他 們之間是否彼此懷恨在心?這個消息尚未取得證實。(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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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當天晚上,聽說檢察官還會再回來宿舍一次,宿舍居民每個人人心惶惶。
��分組討論「這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?」)
待續...
今年年初學治會進行組織培訓,嘗試著以事件模擬來重現當時發生的狀況, 將事件的經過分割成數個時間段落,在每個階段都有著各自不同的判斷和危機處 理,限於兩小時的講習時間內包含了分組討論,所以大約只將事件分成四個時間點,並且侷限討論在事件的初期,希望講習內容能提供其他學生自治團體成員參考!
□ 下午你的手機突然響起,朋友告訴你「V1宿舍有檢察官,在搜索電腦的mp3」 ,BBS的宿舍版說「檢察官搜完V1,已經到了其他宿舍。」
��分組討論「這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?」)
有人建議「這時候應該做的事情是,先把學生會幹部身份的這件事放在一邊 ,首先把自己的電腦搬到安全的地方,然後再趕緊將這件嚴重的事情通知其他親 朋好友。」,救人必先自救!在戰場上看到前面的弟兄莫名地倒下,不能夠馬上跑過去救援,而需先穿上佩帶應有的核生化防護裝備,在行動前先確保自己的安 全,避免雙雙接連陣亡,不過身為第一線的學生自治團體的成員,往往會聽到校 園內第一手消息,也許是宿舍內四角獸的出沒、某個學校行政人員在私下場合對於上司的抱怨,更多的是網路上未經證實的消息,如果每個消息都未經過查證詢問,就採取相關的處理步驟,很有可能疲於奔命,甚至因為誤解造成難以評估的傷害。
新聞從業人員在採訪新聞前,會先確定(註一)該則消息的有效度(validity), 查證宿舍流傳的消息,可以透過在其業務範圍內的宿舍學生自治委員、校方外聘的宿舍管理員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的行政人員--教官等等,先與較具可信 度的相關人員聯絡,了解事件發生的經過,然後進一步思索危機事件的下一處理 步驟。
但是有效度之外,對於消息的分析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量,在歐洲曾經發生 一起離奇命案,事後依據菲力甫的證詞,住在公寓九樓的塔莉老太太、七樓的史 提,被指控將喬推下樓,聯合謀殺十五樓的喬老先生,然而菲力甫所看到的,只是這樁悲劇的一角而非全貌,當時喬在陽台為他心愛的小花園澆水時,不小摔跤 墬樓,聽到呼救聲的塔莉放下義大利麵的烹飪,趕忙伸出手想要拉住這不幸的喬,卻也失足墬樓,而另一隻手卻還拿著菜刀,而第七樓晾衣服的史提,悲慘地 捲入死神的陷阱,而住在五樓的菲力甫的音響,正轟隆隆地播放搖滾音樂,他沒 有聽到呼救,只有看到窗外三人糾纏在一起的那瞬間。(註二)
因為全部的人即使在事件發生的現場,但是對於事件的敘述也會有不同的角 度,甚至進一步做出過度的、或者是有利於自己的詮釋,有時候述說者在敘述上, 也會省略脫漏,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部分片段,而省略的部分,又可能導致事件的詮釋朝往不同方向,儘管那並非說故事的人(story teller)的本意。
【個案a】 網路上出現一則批評行政人員的文章,依據文章內容,這件事造 成學生個人很大的傷害,考量事情嚴重性,在連絡上這位學生,以及承諾保護他個人隱私之後,他願意到學生會辦公室說明事件發生經過,學生代表接 受委託進一步處理後續。
【個案b】 網路上曾經流傳有一門紅色轎車,常常在校園內非常危險地高速行駛,但是儘管網路上學生討論熱烈,但是在沒有人出面指證,缺乏證據下,這件事最終不了了知。
(註一)新聞從業人員在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大法官釋字第五○九號解釋之後,新 聞內容關於事件報導,不見得要確定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,只需「確定他曾經說過這樣的話」。釋字第五○九號解釋要旨:「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,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,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之行為人,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,始能免於刑責,與憲法保障言論 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。」
詳細解釋文請連結至以下網址 http://home.kimo.com.tw/yungruey/main5--509.htm
��註二)這個命案是虛構的,命案的人名都是用我所熟悉的朋友的暱稱,至於他 們之間是否彼此懷恨在心?這個消息尚未取得證實。(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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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當天晚上,聽說檢察官還會再回來宿舍一次,宿舍居民每個人人心惶惶。
��分組討論「這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?」)
待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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