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報教練的故事

新版的著作權法

依照新版的著作權法,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方法有二

(一)重製 (第九十一條)


(1-a) 將書籍影印給全班同學,並且收錢的總務股長錢同學,就算作營利行為,熱心的錢同學將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
(1-b) 同學為了自保,所以必須「非營利」----將影印好的書送給同學,但是記得不可以超過五份。如果超過五份,就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另外,如果購買了原版的軟體,熱心地對烤燒錄光碟送給四位朋友,儘管沒有超過五位,但是因為Windows XP Professional 中文版價格9290元,乘以四片光碟將會超過三萬元也會觸犯法律。
問題:如何清楚界定營利與非營利,如果同學事先繳交班費,那麼收錢代替同學影印的總務算是營利行為嗎?


(二)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
(第九十一條之一)


國內有出版社代理哈利波特英文小說,那麼從國外買了原版書籍帶回國內,就會被算作侵害代理商的「所有權」,透過國內代理商購買的書籍才算作是「合法」的方式。一旦帶回來超過五份,將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如果帶回來的書不是送給朋友,而是賣給他們,那麼處罰會更重,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
問題:假設BNG唱片公司在台灣有指定的代理商,但是BNG的唱片並不是每一張唱片,台灣的代理商都願意渡海來台,也許歌手冷門市場太小,代理費用也許高過賣唱片支出也說不定,那麼這些經過幾十年都不會有太多人問津的作品,歌迷主動從國外購買也犯法嗎?

其次目前網路購物常有的團體議價功能,當越多人購買同一商品,商品價格可以降得更低,消費者透過在國外購物網站,獲得比本地代理商更低廉價格時,儘管超過五份,但是,消費者是否喪失選擇的權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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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的新版92.6.6著作權條文,附帶一提,目前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著作權法仍然是舊版90.11.12的條文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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