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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法性與法律創造 -- 以法律為例,說明學生自治組織的功用

(一)適法性:到底這樣做有沒有法律問題



華人不像歐美民眾習慣興訟,但是相對地華人尋求法律協助,則通常是在緊要關頭,而西方企業則是董事會開會時,則有一名法律專家擔任外部獨立董事,在訂定政策時能夠發揮諮詢功能,避免法律糾紛的發生。[1]


在校園中,學生下載mp3不確定是否合法?在BBS站中討論熱絡的反黑店板(anti-ramp),是否涉及公然誹謗,誰也不確定,有一次某位直銷職員寄發警告信,要求網友對他的言論公開道歉,也許言詞激烈擦槍走火,逾越了人身攻擊的法律界線,但是反過來要對行徑惡劣的黑店道歉,總是令人沮喪。

如果站在第一線的學生自治組織,能夠將法律諮詢拉到同一戰線,那麼我們可以做的也許是,在與外界壓力拉扯時能夠更有力量,例如將自己在黑店的不舒服的消費經驗,寫成文章的時候能夠了解,怎麼樣的批評會踏到毀謗的法律地雷?哪些文章寫作原則可以事前遵循?等等。另外,下載mp3的行為,是否在法律規範之中,或者仍然屬於法律中的模糊地帶?
法律人習慣的是使用「適法性」的判斷思維,常常看到他們會說這個是合法的、或者那樣做是不合法的!但是他們不會告訴你「當初法律怎麼訂立出來的……」,然後告訴你一個感人的故事,或者是宮廷鬥爭過程,或者他們不會說「這個法律爛透了,其實我覺得應該怎樣重新訂立比較好?」、「這個法律受到哪些外界團體、利益團體的施壓……」,或者坦承「法律條文的模糊不清,使我非常非常不確定,專利官司的輸或贏往往令我莫名其妙!」 [2]
適法性判斷,只能消極地避免碰觸法律地雷,但是無法積極地改變困乏的現狀,除非學生組織能夠有更積極的作為。
(二)法律創造:集結力量,改變困乏的現狀
日常生活當中,我們會面臨一些衝突、緊張、不舒服,希望能夠有所改變,但是我們不見得能夠提出問題的思想過程
說清楚,藉助著法律人,將想法訴諸於法律條文、檢討現有辦法規定,成為長期運作的標的。學生嘗試著對周遭環境提出問題、對於現有體制提出批判,那麼現狀才有改變的可能。
學生自治組織與一般學生最大的差別在於,能夠將現有散落各處的「資源整合」,例如成大校園附近的黑店,也許短利地不擔心喪失少數顧客而為所妄為,但是如果自治組織串連起台南縣市所有的大專院校,對於黑店採取抵制,「組織性」就可以強化單一學生力量不足的地方。
在宿舍部分,宿舍委員提出的維修計畫,時常要面對學校以缺乏維修經費的理由來拒絕,另外,身為女研究生,則要面臨數千名學生,只能抽籤分配到三十個床位的窘境,這些問題也許是學校資源分配出了問題,使得招收進來的學生,所能分配到的資源不足,透過公共對話空間[3],我們提出這樣的問題,也許問題的解決在於重新檢討學校資源分配的辦法、也許問題根源是因為政府的高學費政策,於是檢討國家總體預算分配,甚至進一步凝聚台南縣市學生的聲音,擬定學生版本的教育政策,形成法律創造的能量。
附註:
[1] 遠見雜誌 -- 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人陳長文:企業法治時代來臨 ---陳長文主講
http://www.gvm.com.tw/cover-v.asp?wgvmno=846&orderno=1
[2] 在mp3事件發生時候,法律人對於下載mp3是否合法,產生不同見解的兩派意見,也顯現科技發展的步調,在智慧財產權法律的條文中形成一個灰色地帶。不過不同的見解,也有可能因為部分法律人,並非專攻著作權法這塊領域。
[3] TSD科技、社會與民主網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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